答
关于吴某虚构合同套取45万元的行为,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具体分析如下:
一、核心法律认定
虚构事实骗取资金吴某伪造两份“传费合同”,使国企公司基于虚假合同支付45万元,资金最终回流至其个人账户。该行为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224条“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”“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”的情形。
非法占有目的明确
公安调查证实合同内容虚假(未实际履行),资金被吴某直接占有;
吴某辩称“居间费”但无任何协议或事实依据,且国企明确否认;
资金流向证明其通过关联公司转移款项,具有隐匿财产特征。
犯罪金额独立成立45万元是吴某从国企账户骗取的独立款项,与前期1800万投资骗局性质不同,可单独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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